虚拟主机/企业邮局/服务条款服务条款数据库业务服务条款服务条款服务
尊敬的景安网络用户:
感谢您选择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您提供的虚拟主机/云空间/企业邮局/数据库(以下统称“虚拟主机”)服务。请您认真细致地阅读以下的服务条款。用户只有同意了下述服务条款才能正式进入在线虚拟主机/云空间/企业邮局/数据库申请程序。
本条款由景安互联网数据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与向乙方申请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条 合同项目
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采用共享服务器主机资源技术的万维网(www)服务器空间供甲方发布信息使用。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可以利用虚拟主机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可以自行决定信息的内容和文件的放置结构。
2、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4、如果甲方利用虚拟主机进行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甲方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相关接入服务。特别是甲方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甲方网站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乙方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应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5、虚拟主机的用途不得随意变更,甲方改变虚拟主机用途,需要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变更虚拟主机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在甲方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停止相关服务。
6、甲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按时为域名和虚拟主机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7、甲方有义务维护自己虚拟主机上的数据、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因甲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甲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直接和任何间接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 免责条款
以下原因导致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
2、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甲方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不属于甲方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停电,通讯线路中断,他人蓄意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政策,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营,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附则
1、本服务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服务条款签署于中国郑州,自签订之日起生效。